律师解析:
1.提供银行账号用于诈骗,涉嫌
罪名和
量刑依实际情况而定。
2.若明知他人诈骗还提供账号帮转资金,按诈骗罪
共犯处理。
诈骗数额较大,判三年以下,可并
处罚金或单罚;
数额巨大等,判三到十年并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等,判十年以上或无期,还可能
没收财产。
3.虽不知是诈骗,但知对方用信息
网络犯罪仍提供账号,可能构成
帮信罪,处三年以下或
拘役,可并处罚金或单罚。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是朋友,小李请求小朱提供银行账号使用。小朱知道小李可能在进行一些
违法活动,但不确定是否为诈骗,仍将账号提供给了小李。后小李利用该账号转移了大量诈骗资金,警方侦破案件后,小朱因提供账号一事被警方调查。此时对于小朱应如何定罪出现争议,有人认为小朱明知是诈骗仍提供账号构成诈骗罪共犯,也有人认为小朱不明知是诈骗,只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情分析:1、若小朱明知小李实施诈骗
犯罪,仍提供银行账号帮助转移诈骗资金,根据《
刑法》规定,应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诈骗数额不同量刑不同,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2、若小朱不明知是诈骗,但知道小李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仍提供账号,那么小朱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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