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被判处
拘役的,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执行场所通常是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等监管场所。
2.拘役期间,服刑者每月能回家1-2天;
参加劳动可获适量报酬。
3.
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先前
羁押的,羁押1天折抵刑期1天。
例如判拘役4个月,已羁押1个月,实际执行就剩3个月。
案情回顾:小朱因
犯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在判决前,小朱已经被羁押了一个月。小朱对拘役的执行方式和剩余
执行期限存在疑问,认为判决后应重新计算四个月的拘役时间,而
司法机关认为应扣除之前羁押的时间。
案情分析:1、依据《
刑法》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般是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所以小朱会在上述地点执行拘役。
2、在执行期间,小朱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还可以酌量发给报酬。同时,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小朱此前已被羁押一个月,所以实际执行
拘役的期限只剩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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