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网络洗钱通常按洗钱罪论处。
若为掩盖毒品、黑社会、恐怖活动等七类
犯罪所得及收益来源性质,有提供资金账户等五种行为之一,没收犯罪所得及收益,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可并处或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2.单位犯洗钱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主管和
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到十年有期徒刑。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胡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网络进行洗钱活动。他们通过虚构交易,为某
金融诈骗犯罪团伙提供资金账户,掩饰、隐瞒该
团伙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在警方侦查过程中,小朱和小胡辩称自己并不清楚资金的非法来源,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但警方掌握了充分
证据证明他们知晓资金性质仍实施了洗钱行为。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为掩饰、隐瞒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小朱和小胡虽辩称不知资金非法来源,但警方证据表明他们知晓情况仍实施相关行为,符合洗钱罪的
构成要件。
2、若小朱和小胡的洗钱行为情节较轻,可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若情节严重,则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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