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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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犯罪行为应被视为何种犯罪性质的存在对于涉及到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我们应当特别关注其中销售假酒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销售假酒的金额达到或超过五万元但不足二十万元时,涉案人员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要缴纳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金。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素如下:1.犯罪主体可以是任何自然人和法人;2.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故犯;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制假售假,非法获利超过五万元;4.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生产、销售假烟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这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罪名是指生产商或销售商通过掺杂、假冒、以次充好或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进行生产、销售,且销售金额超过五万元。生产、销售假烟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还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生产、销售假冒香烟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这罪是指在产品中故意掺杂、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这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必须依法严惩。

销售伪劣农药罪侵犯国家农用生产资料质量和监管制度,以及农民权益。犯罪行为包括违法生产并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和种子,致农作物受损。主体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动机为明知会引发农业生产严重后果的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