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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未给付财物的是否算行贿罪既遂

时间:2025.06.17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220人
律师解析:
1.行贿罪是否既遂,关键在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与行为是否达成。
一般没实际给付财物不算既遂,通常以给予财物为既遂标准,因其侵害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给财物才造成现实侵害。
2.仅有行贿意思或着手准备但未给财物,属未完成形态,可能是未遂或中止。
3.行贿受贿双方有约定,虽财物未交付,但受贿方已按约定谋不正当利益,也可能认定既遂,具体依实际案情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为了让小胡在项目招标中给予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与小胡约定给予其一笔财物。小朱准备好财物后,因担心事情败露,最终未将财物实际交付给小胡。但小胡基于约定,已经开始为小朱在招标中操作,试图让小朱中标。小朱认为自己未交付财物,不构成行贿既遂,而相关调查部门认为应认定为既遂,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行贿罪通常以行为人给予财物为既遂标准,因为其侵害的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给予财物才真正对该法益造成现实侵害。
2、一般情况下,实际未给付财物不算行贿罪既遂,仅有行贿意思表示或着手准备行贿但未实际给付财物,属于行贿罪未完成形态。但本案中,行贿人小朱与受贿人小胡就行贿事项达成约定,且受贿人小胡已基于约定为行贿人小朱谋取不正当利益,所以可能认定为行贿罪既遂,具体要结合更多实际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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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际未给付财物是不能算行贿罪既遂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 更多>>
  • 实际未给付财物是不能算行贿罪既遂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 更多>>
陈竞静律师

北京京朗律师事务所

陈竞静律师曾供职于多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及相关金融行业,现主要致力于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继承、债权债务及劳动纠纷等相关民事诉讼的处理。从事律师业务以来,处理过某外籍人士在华的房产纠纷,标的额为千万余元、疑难债权债务纠纷数起、并为某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业务诉讼代理数起,赔偿总金额高达近千万,另代理婚姻继承相关纠纷及劳动纠纷等多起,并担任北京信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我也爱你科技有限责任等多家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不仅获得了当事人在专业上的肯定,更得到了当事人对本人责任心上的首肯,因此被多名当事人推荐给身边的朋友,也为他们提供了法律服务。 对多起案件的处理,本人对律师这份职业有了更为深刻的感悟,除了对法律应有信仰,还应该有一份职业道德的坚守,比起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职业道德更能彰显一位专业律师的真正价值,相信案件本无大小,关键在于能否站在当事人角度,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这样才不辜负当事人的信任。对于律师来讲,手里的是法律案子,但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这可能关系到他们最切身的利益,甚至影响他们的人生,因此,本人希望通过自己所长,让每位当事人不仅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更能感受到法律的温度与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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