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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的数额具体是怎么界定

时间:2025.06.17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128人
律师解析:
1.为获不正当利益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达3万以上,按行贿罪追刑责
2.行贿1万以上不足3万,有以下情形也追刑责:
向3人以上行贿;
违法所得行贿;
靠行贿职务提拔调整;
向食药等监管人员行贿并非法活动;
向司法人员行贿影响公正;
造成50万以上不满100万经济损失
3.行贿100万以上不满500万、造成100万以上不满500万经济损失等属情节严重
行贿500万以上属情节特别严重。

案情回顾:

小朱为了在项目招标中获取不正当利益,向三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中,给小胡送了0.8万元,给小李送了0.7万元,给小丽送了0.6万元,总计2.1万元。招标单位发现异常后报警,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小朱认为自己行贿总额未达3万元,不构成犯罪,而执法部门认为其行为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小朱行贿数额2.1万元,虽未达3万元,但向三人以上行贿,符合此情形,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2、小朱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执法部门认定其行为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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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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