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抽逃出资近四十万的
量刑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按规定,
公司发起人、股东
成立公司后抽逃出资,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还会处抽逃出资金额2%-10%的
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罚款,主管和
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法律没明确“数额巨大”标准,但司法实践中,抽逃40万可能达到
追诉标准。
若没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可能不构成
犯罪,由
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
抽逃资金额5%-15%的罚款。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小朱抽逃出资近四十万。公司其他股东发现后,对小朱的行为产生争议,一部分股东认为小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追究其
刑事责任,另一部分股东觉得可能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只需进行罚款。
案情分析:1、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虽法律未明确“数额巨大”标准,但司法实践中抽逃出资40万可能已达追诉标准。若小朱抽逃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可能不构成犯罪,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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