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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将近四十万元怎么判

时间:2025.06.16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450人
律师解析:
1.抽逃出资近四十万的量刑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按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成立公司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还会处抽逃出资金额2%-10%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罚款,主管和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法律没明确“数额巨大”标准,但司法实践中,抽逃40万可能达到追诉标准
若没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可能不构成犯罪,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抽逃资金额5%-15%的罚款。

案情回顾:

小朱是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小朱抽逃出资近四十万。公司其他股东发现后,对小朱的行为产生争议,一部分股东认为小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部分股东觉得可能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只需进行罚款。

案情分析:

1、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虽法律未明确“数额巨大”标准,但司法实践中抽逃出资40万可能已达追诉标准。若小朱抽逃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较轻,可能不构成犯罪,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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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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