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网络赌博拉人按流水获利,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依据法律,借助互联网等传输赌博内容、
组织赌博且以营利为目的,像建赌博网站接受投注、给他人用、做
代理接受投注、参与利润分成等情况,都算“开设赌场”。
拉人获利就符合做代理或参与分成特征。
2.
定罪量刑会综合获利金额、参赌人数等情节。
获利多、情节重,
量刑就重。
建议咨询律师,配合调查以争取从轻处理。
案情回顾:小朱闲来无事在网上接触到网络赌博,发现拉人参与赌博按流水能获利。于是他积极拉好友小李、小胡等人参与该网络赌博。随着拉的人越来越多,小朱获利也不断增加。小李发现后认为小朱的行为不对,可能涉嫌
违法,而小朱却觉得只是朋友间玩玩。后来此事被相关部门察觉并展开调查。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法律,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像小朱这种拉人参与赌博并按流水获利的行为,符合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或参与利润分成的特征,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
2、具体对小朱的定罪量刑会依据其获利金额、参赌人数等情节综合判定,通常获利越多、情节越严重,量刑越重。此时建议小朱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积极配合调查,争取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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