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被拘留人在
拘留所拘留时,不用交“生活费”。
拘留所会按标准提供饮食,还会尊重其民族饮食习惯,生活费用由财政保障。
2.若被拘留人有买东西、打电话等额外需求,可通过拘留所消费系统自费解决。
这和“生活费”不同,是用于基本生活保障外的合理消费。
3.单纯拘留期间,不存在专门缴纳生活费的情况。
案情回顾:小朱因
违法行为被送至拘留所拘留。拘留所工作人员告知小朱需缴纳“生活费”,否则将影响其在拘留所的生活待遇。小朱对此表示疑惑,认为不应该缴纳这笔费用。在与工作人员多次沟通无果后,小朱向相关部门反映了此事。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拘留所应按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尊重民族饮食习惯,被拘留人的生活费用由财政保障,无需个人另行承担所谓“生活费”。本案中,拘留所要求小朱缴纳“生活费”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2、若被拘留人有购买物品、打电话等额外需求,可通过拘留所内消费系统自费进行,但这与“生活费”概念不同。本案小朱面临的是被要求缴纳单纯的“生活费”,并非额外需求消费,所以不应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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