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婚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
债务,通常不算
夫妻共同债务。
像一方私自借款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配偶不知情且未用于家庭生活,就不用担责。
2.若
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比如用于家庭经营、购置共同房产等,可能会认定为
共同债务。
3.判断关键在于是否超家庭日常所需及与共同生活、经营是否相关,不符合共同债务情形,配偶通常无需还款。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小朱在
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用于赌博。借款时小丽并不知情,且该笔借款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借款到期后,小胡要求小丽和小朱共同偿还债务,小丽以不知情且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为由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朱借款用于赌博,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小丽对此也不知情,所以该债务本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若债权人小胡能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该债务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但本案中借款用于赌博,小胡若无法证明存在上述情形,小丽通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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