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
离婚协议里丈夫自行承担外债的条款无法定无效情况,一般有效,这是夫妻间对
债务承担的内部约定。
2.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无
欺诈胁迫,也不违反
法规强制规定,就对夫妻有约束力。
3.但该约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的
债权人,债权人不知时仍可要求双方共担
债务。
4.一方承担债务后,能按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此协议有效但对外债承担有限制。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签订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小朱的外债由其自行承担。后小朱的债权人小胡找上门,要求小丽和小朱共同偿还债务。小丽认为离婚协议已有约定,不应由自己偿还。小胡则称自己并不知晓该约定,坚持要求二人共同偿还。
案情分析:1、该离婚协议中关于小朱外债自行承担的条款,若为小朱和小丽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小朱和小丽具有约束力。
2、此约定属于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小胡。小胡有权要求小朱和小丽共同承担债务。若小丽承担了债务,可依据离婚协议向小朱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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