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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哪些财产排除在共同财产的范围

时间:2025.06.14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168人
律师解析:
同居期间,有一些财产不在共同财产范围内。
1.一方同居前的财产,那是其个人早期积累,属于个人所有。
比如,在同居前购买的房产、车辆等,是其个人原始财富的体现。
2.一方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具有人身性质的费用。
这些费用是为保障其后续生活与康复,具有特定人身属性,归个人。
像受伤后获得的治疗费用,以及因残疾得到的补助等。
3.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这明确了财产的指向性,只属于一方。
例如遗嘱写明某房产只给一方,或者赠与合同表明某笔钱只给特定一方。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像男士专用剃须刀、女士专用化妆品等,仅供一方使用,属于个人财产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比如具有特殊纪念意义且明确仅与一方相关的财产,如祖传的特定物件等。
同居期间财产关系与婚姻不同,认定共同财产范围要看财产取得时间、来源及是否明确指向一方等因素,从而准确界定各方财产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同居期间,在财产分割上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自己同居前购买的车辆、受伤获得的医疗费、遗嘱中明确给自己的房产,都应归自己。但小丽觉得这些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此外,小朱专用的剃须刀,小丽也主张按共同财产处理,双方为此僵持不下。

案情分析:

1、小朱同居前购买的车辆,属于其同居前的个人财产,应归小朱个人所有,因其是个人早期积累的原始财富。
2、小朱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具有人身性质,是为保障其后续生活与康复,归小朱个人。
3、遗嘱中明确只给小朱的房产,根据遗嘱指向性,只属于小朱。
4、小朱专用的剃须刀,是一方专用生活用品,应归小朱。
5、界定同居财产需结合取得时间、来源及是否明确指向一方等因素,从而准确界定各方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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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侯团队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方晓侯律师,法律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拥有超过25年的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经验,曾担任员额法官,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赢得了业界的广泛尊重。 方律师不仅在法院系统内担任过多个重要职务,如民事审判庭庭长、执行局局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更荣获省级十佳法庭庭长的荣誉,其法律实务与学术论文多次获得国家级奖项和省级一等奖,充分展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专业成就和学术影响力。 方律师的重要经历包括作为全国基层法院的唯一代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执行工作研讨会,这不仅是对其专业能力的肯定,也是其在法律领域影响力的体现。 在律师业务方面,方律师以其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重大案件,其中单案胜诉金额高达4亿元,累计胜诉金额高达10亿元,为客户争取到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正义。在执业过程中,方律师办理了大量的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婚姻家庭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广泛好评。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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