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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能否行使代位权

时间:2025.06.13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53人
律师解析:
1.债务人死亡后,满足条件仍能行使代位权
按规定,若债务人不积极追讨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能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专属债务人的权利除外。
2.债务人死亡不直接让代位权消失。
若其有到期债权却怠于行使,遗产管理人等一定期限未主张,债权人可在法定范围行使代位权保障债权。
3.行使代位权要走诉讼程序,还得充分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且损害自身债权。

案情回顾:

小朱是债权人,小李是债务人。小李向小朱借款后不久意外死亡。小朱发现小李对小胡享有到期债权,但小李生前怠于行使该权利,小李的遗产管理人小静在一段时间内也未主张该债权。小朱认为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遂打算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小李对小胡的权利,小胡则以小李已死亡为由拒绝小朱的要求。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本案中,小李怠于行使对小胡的到期债权,影响了小朱到期债权的实现。
2、债务人死亡并不当然导致代位权消灭。小李虽死亡,但其遗产管理人小静在一定期限内未主张该债权,小朱可在法定范围内行使代位权,但需通过诉讼程序,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小李存在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形以及对自身债权造成损害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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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务人死亡的,债权人不可以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条件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死亡的,不属于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情况,所以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可以要...... 更多>>
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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