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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阶段能否申报债权重组

时间:2025.06.11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867人
律师解析:
(一)债权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密切关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以免错过正常申报时间。
(二)若不小心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要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进行补充申报,不过需明白此前已分配的财产不会再进行补充分配,且自己要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案情回顾:

小朱所在公司进入破产重整阶段。小胡作为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及时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而小丽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她进行了补充申报。小朱认为小丽不应再参与分配,小丽则觉得自己补充申报后应享有分配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确定债权申报期限,债权人应在此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小胡按规定申报符合要求。
2、小丽虽未在规定期限申报,但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是被允许的。不过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且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小丽承担,所以小朱的部分观点有一定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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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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