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的确如此。
当债务人存在无偿转让财产、以极其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为并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提前清偿尚未到期的债务以及放弃已经到期的债权等情况时,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之前的六个月直至破产宣告之日起的这段时间内,破产企业所实施的任何隐匿财产的行为均属无效,清算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回这些被隐匿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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