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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赃款流向第三人能否追缴成功

时间:2025.06.10 标签: 刑事辩护 金融诈骗辩护 阅读:1306人
律师解析:
1.若第三人明知款项为诈骗所得仍接受,司法机关可依法追缴,其受让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2.若第三人善意取得,即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并完成交付,一般不追缴。
无处分权人转让不动产或动产,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可获所有权。
3.受害人可向诈骗行为人索赔。
对于恶意第三人,赃款通常能追缴;
善意第三人则需权衡各方利益,依具体情况确定。

案情回顾:

小朱被小胡诈骗了一笔钱财,小胡将部分赃款转给了小丽。小朱发现后要求司法机关追缴小丽手中的款项。小丽称自己并不知晓这是诈骗所得,且是小胡为偿还之前的合理债务才转给她的,属于善意取得。而小朱则认为小丽应当知道款项来源可疑,不构成善意取得,要求司法机关必须追缴。

案情分析:

1、若小丽明知该款项是诈骗所得而接受,其受让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司法机关可依法对该款项进行追缴。
2、若小丽是善意取得,即她不知情且小胡转给她款项是用于偿还合理债务,相当于小丽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完成交付,一般不能追缴。此时小朱可向诈骗行为人小胡主张赔偿损失。最终需权衡各方利益,依具体情况确定能否对小丽手中的款项进行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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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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