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要严格遵守
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像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等。
在取保候审结束后,及时凭借
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
保证金。
(二)对于
取保候审保证人,要切实履行监督和报告义务,避免因未履行义务而被处以罚款或被追究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案情回顾:小许因
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缴纳了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在此期间,小许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
自离开所居住的市,被执行机关发现。与此同时,小胡作为小许取保候审的保
证人,并未及时履行监督和报告义务。取保候审结束后,小许要求退还保证金,与执行机关就保证金退还问题产生争议,执行机关认为不应退还,而小许则觉得应退还部分。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在取保候审结束时可凭相关通知或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保证金。但小许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违反了规定,执行机关有权决定不予退还其保证金。
2、取保候审保证人承担监督和报告义务。小胡作为保证人未履行该义务,执行机关可对其处以罚款;若构成
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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