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看守所
变更强制措施有条件限制。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且取保无社会危险性,可变更为取保候审。
2.可能判
管制、
拘役、独立适用
附加刑,或可能判
有期徒刑以上但取保无社会危险性,也能变更为取保候审。
3.
羁押期满案件未结需取保,以及被
逮捕者符合
监视居住条件,可分别变更为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
变更要按程序申请,由
司法机关审查决定。
案情回顾:小许因
涉嫌犯罪被关押在看守所。小许
家属称小许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向司法机关申请将
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但司法机关认为目前没有确切
证据证明小许病情严重到生活不能自理,且不能排除其存在社会危险性,拒绝了申请。小许家属对此不满,认为符合变更条件,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小许家属提出申请有一定法律依据,但需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小许的病情状况。
2、司法机关拒绝申请的理由也是合理的,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小许病情及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不予变更并无不当。变更强制措施需依程序申请,由司法机关审查决定,司法机关有权力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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