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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债权能否转让

时间:2025.06.09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492人
律师解析:
1.一般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债权可转让。
转让时,债权人受让人要达成协议,且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无效。
2.存在不可转让的例外情况,包括按债权性质、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
若合同约定不得转让,需遵守约定。
3.若转让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权益,转让可能无效。
4.债权转让后,从权利通常一并转让,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案情回顾:

小许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拥有该合同项下的债权。之后小许想将此债权转让给小胡,两人达成了转让协议。然而,小许未通知开发商。同时,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债权不得转让。小李得知此事后,认为此债权转让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因为小许若转让债权可能影响对他的债务偿还,遂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需与受让人达成转让协议并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小许未通知开发商,所以此转让对开发商不产生效力。
2、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债权不得转让,应遵循约定。此案例中合同明确约定债权不得转让,小许的转让行为违反了该约定。
3、若债权转让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可能导致转让无效。小李认为转让损害其合法权益,若经证实,该转让也会无效。
4、债权转让后从权利一并转让,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本案未涉及从权利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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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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