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法院对
刑事案件判决后,若罪犯交付执行
刑罚时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无需送交监狱,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2.这样规定是因为短刑期犯在看守所服刑便于管理,能避免其在监狱受不良影响,还可节省司法资源。
3.若剩余刑期超过三个月,则需依法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案情回顾:法院审理小许
盗窃案,判处其
有期徒刑六个月。
判决生效时,小许已被
羁押三个月。监狱以剩余刑期三个月以下为由拒绝接收小许,看守所认为应由监狱执行,双方就小许剩余三个月刑期的执行场所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本案中小许剩余刑期为三个月,符合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条件。
2、规定剩余刑期三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是出于便于管理、避免短刑期犯在监狱受不良影响以及节省司法资源等考虑。所以小许剩余的三个月刑期应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监狱拒绝接收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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