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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刑期多少在看守所拘留

时间:2025.06.0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899人
律师解析:
1.法院对刑事案件判决后,若罪犯交付执行刑罚时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无需送交监狱,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2.这样规定是因为短刑期犯在看守所服刑便于管理,能避免其在监狱受不良影响,还可节省司法资源。
3.若剩余刑期超过三个月,则需依法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案情回顾:

法院审理小许盗窃案,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生效时,小许已被羁押三个月。监狱以剩余刑期三个月以下为由拒绝接收小许,看守所认为应由监狱执行,双方就小许剩余三个月刑期的执行场所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本案中小许剩余刑期为三个月,符合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条件。
2、规定剩余刑期三个月以下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是出于便于管理、避免短刑期犯在监狱受不良影响以及节省司法资源等考虑。所以小许剩余的三个月刑期应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监狱拒绝接收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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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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