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若被告无正当理由当庭提出
管辖权异议,因已超出提交
答辩状期间,该异议通常不会被法院支持,被告应尊重法院
管辖安排,积极参与后续
诉讼程序。
(二)若被告有正当理由,如法院未依法送达
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文书,被告可收集证明未及时知晓情况的
证据,向法院说明情况,请求法院审查并处理管辖权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
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
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
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
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案情回顾:小何
起诉小胡
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安排开庭。庭审中,小胡当庭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件不应由受理法院管辖。小何则认为小胡应在规定时间提出,当庭提出无效。小胡称自己未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等文书,所以才未能及时提出。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并在此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小胡当庭提出已超出此法定期间,通常情况下其管辖权异议应认定为无效。
2、但小胡称未收到法院送达的相关文书,若情况属实,属于法院未依法送达导致被告无法在规定时间知晓情况并提出,法院可能根据具体情况审查并决定是否处理该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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