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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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具体定义与判断具备以下各项要素,方能构成开设赌场罪:1. 主体要素:该罪的犯罪主体须为一般大众;2. 主观要素:在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明知故犯,主观故意明显;3. 客体要素: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正常管理秩序;4. 客观要素: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开设和经营赌场的行为。

犯罪情节较轻,积极认罪悔罪,无再犯罪风险,且对社会影响不大,对这类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被告,若被判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会判缓刑。

开设赌场罪,简单来说,就是指有人在明知赌博是违法的情况下,还抱着盈利的目的,组织多人赌博,或者把赌博当成职业。 以下这些情况,通常会被认为符合上述构成要件,从而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一是自己创建赌博网站,还公开接受投注者的资金;二是自己创建赌博网站后,提供给他人用于组织赌博活动;三是给赌博网站当代理人,还公开接受投注者的资金;四是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配。

开设赌场罪,是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赌博或长期从事赌博的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创建并运营赌博网站、提供赌博场所、担任赌博代理人、参与赌场管理与获利、设置赌博设备并以奖品回购形式支付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也在不断变化,赌博的形式更加隐蔽,手段更加多样化。为了适应这些变化,法律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对开设赌场罪的认定和处罚标准也在不断进行修改和补充。 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赌博的规模、参与人数、盈利情况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犯罪情节等因素,作出相应的判决。

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规则、提供赌具等的行为。根据《刑法》第303条,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