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欺诈发行证券罪是在招股说明书等发行文件里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
虚假内容来发行证券的
犯罪。
2.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可并处或单
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3.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按上述标准处罚。
4.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罚金,对直接负责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案情回顾:小何是一家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了公司能顺利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他组织、指使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小李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小胡,在招股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中隐瞒公司的重大
债务情况,并编造了虚假的盈利数据。公司成功发行证券后,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损失。经调查,此次欺诈发行证券涉及的数额特别巨大。
案情分析:1、小何作为控股股东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证券的
犯罪行为,根据规定应按欺诈发行证券罪处罚,因其数额特别巨大,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小李作为实际控制人参与实施该犯罪行为,也应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处罚。
3、小胡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单位犯此罪时,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该单位也需被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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