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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媳妇买房所欠债怎么办

时间:2025.06.05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123人
律师解析:
1.若购房用于婚后夫妻共同居住、家庭共同生活,该债务通常属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离婚时应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够或财产归各自所有,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2.若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且有证据表明仅一方使用,或债务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所负,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由负债方独自偿还。

案情回顾:

小何和小丽结婚前,小何为购置婚房向他人借款。婚后两人一直居住在此房内。后两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对于购房所欠债务的承担产生争议。小何认为这是自己婚前借款,应属个人债务;小丽则觉得房子婚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是夫妻共同债务,两人为此无法达成一致。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房屋为夫妻婚后共同居住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债务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此房婚后供两人共同居住,用于家庭生活,所以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离婚时需共同偿还。
2、若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且有证据证明仅为一方个人使用或债务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但本案并无此类情况,所以小何认为是个人债务的主张缺乏依据。若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可先协议清偿;协议不成则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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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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