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我国现行法律取消
销赃罪,相关行为按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认定。
一是行为对象为
犯罪所得及收益,即犯罪直接所得财物和其产生的经济利益。
二是客观上实施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等掩饰、隐瞒行为。
三是主观上要明知是犯罪所得及收益,“明知”含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
四是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标准才构成犯罪。
符合这些条件,可能担
刑责。
案情回顾:小何
盗窃了一批高档电子产品,随后将其交给小胡,让小胡帮忙处理。小胡明知这些电子产品是小何盗窃所得,仍将它们转移到自己家中藏匿。小丽在知晓情况后,帮助小胡联系买家,最终将这批电子产品销售出去。警方介入调查后,小胡和小丽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小胡认为自己只是帮忙保管,不构成犯罪,小丽觉得自己只是帮忙联系买家,情节轻微不应被追究。
案情分析:1、行为对象方面,小胡和小丽处理的电子产品是小何盗窃所得,属于犯罪所得,符合该罪行为对象要求。
2、客观行为上,小胡实施了窝藏、转移的行为,小丽实施了代为销售的行为,符合该罪客观行为特征。
3、主观方面,小胡和小丽均明知这些电子产品是犯罪所得,满足主观明知条件。
4、若这批电子产品价值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标准,小胡和小丽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应承担相应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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