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以物抵债协议是诺成合同,双方就
以物抵债达成一致,合同便成立,无需
债权人接收抵债物。
2.司法中,以物抵债协议自双方意思一致时生效,双方应按约履行。
3.若
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债权人可追究其
违约责任。
此认定契合
合同法精神,能平衡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与市场秩序。
案情回顾:小何欠小丽一笔
债务,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约定小何以其名下一辆汽车抵偿债务。协议达成后,小何却反悔,不愿交付汽车。小丽认为协议已生效,小何应按约定履行;小何则称未实际交付汽车,协议未成立。
案情分析:1、以物抵债协议是诺成合同,只要双方就以物抵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合同即成立,不以债权人受领抵债物为成立要件。本案中小何和小丽已达成以物抵债协议,
合同成立且生效。
2、
合同生效后,双方需按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小何不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小丽可依据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这种认定符合现代合同法鼓励交易、保障合同自由的精神,能平衡
当事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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