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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如何进行确定

时间:2025.06.05 标签: 行政类 行政复议 阅读:971人
律师解析:
1.公民等直接起诉,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
2.经复议案件,维持原行为,原机关与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改变原行为,复议机关是被告。
3.复议超期未决定,起诉原行为,原机关是被告;
起诉不作为,复议机关是被告。
4.多机关共同行为,为共同被告。
5.受委托组织行为,委托机关是被告。
6.机关撤销或职权变更,继使职权机关是被告。

案情回顾:

小何经营的店铺被某行政机关以违规经营为由作出处罚决定。小何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小何便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他不清楚该以作出原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还是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这引发了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在本案中,若小何起诉原行政机关的处罚行为,应以作出原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若小何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则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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