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考虑有无旁证,第三人见证现金给付过程,其
证人证言可作
证据。
2.查看视听资料,付款时的录音、录像能证明现金交付事实。
3.银行转账记录可间接证明资金往来,结合其他证据辅助证明现金交付。
4.大额现金给付要考虑原因及合理性,无其他证据
诉讼时可能举证困难。
5.可与对方沟通,电话录音固定其对收款的承认,注意合法性。
多方面
收集证据增强可信度。
案情回顾:小朱称曾以现金形式
借给小李一笔钱,但小李否认收到该现金。小朱没有
借条等直接证据,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朱为证明现金交付的事实,寻找是否有第三人见证给钱过程,查看付款时有无录音录像,还准备查找银行转账记录辅助证明资金往来情况,同时考虑与小李沟通并进行电话录音固定其承认收到现金的事实。
案情分析:1、本案中若有第三人在场见证小朱给付小李现金的过程,证人证言可作为证据证明现金交付事实。
2、若付款时有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也能证明现金交付情况。
3、若小朱有银行转账记录,可间接佐证有资金往来,结合其他证据辅助证明现金交付环节。
4、若涉及较大金额现金给付,若仅有现金给付无其他证据,小朱在诉讼中可能面临举证不能风险。
5、小朱尝试与小李沟通进行电话录音,只要注意合法性,固定小李对收到现金的承认,可增强自身主张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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