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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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定借贷欺诈行为时,核心在于借款人是不是将财产非法占有,不归还借款。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时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或者没有还款意愿,然后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获得资金,这可能构成欺诈。此外,还需要观察借款人在借款后的行为,比如有没有肆意挥霍资金或者隐匿财产来逃避还款。

借款人在借款时就打定主意不想还钱,或者本身就没有偿还能力,却还大量借款。他们甚至会编造理由或者伪造证明,比如虚构借款用途或者做假的财务报表。这些行为会让出借方遭受很大的经济损失。

借贷型诈骗的核心在于:借款人借钱时是否故意非法占有,并是否使用欺诈手段。如果借款人没有还款的意愿,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借款,然后肆意挥霍或者逃避债务,导致无法偿还,那么可能就构成借贷型诈骗罪。

在借贷欺诈犯罪中,犯罪数额的计算方式为:根据行为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财富价值来确定。具体来说,需要考虑行为人对事实的歪曲程度以及受害者因误解而处置的财产价值。如果行为人一开始就打算非法占有,通过欺骗手段取得借款且没有偿还的意愿和能力,那么所借资金通常会被视为欺诈数额。

借贷型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涉及多个因素。首先要考虑借款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关键。其次,借款用途的真实性、还款能力和意愿也很重要。此外,是否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来骗贷并逃避还款的行为,也得关注。如果借款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贷款后逃避还款,且金额较大,那就构成借贷型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