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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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牟取暴利为动机,召集众人参与赌博或全职从事此项活动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管制等刑事责任,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缴纳义务。若行为人涉及开设赌场的行为,同样也会面临相应的刑事惩罚,具体刑期视情节轻重而定,轻则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管制,重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缴纳义务。

在判定开设赌场罪的既遂标准时,一般会以赌场的实际开办和运营情况为关键依据。如果行为人完成了开设赌场所必需的一系列行为,比如找场地、买设备、招员工,以及允许赌徒下注等,那么就可以认定他的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的既遂。

网络开设赌场罪未遂是指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非主观原因未能完成犯罪,例如警方介入、技术故障等。在判断是否构成网络开设赌场罪未遂时,需要考虑犯罪意图、准备程度以及失败的原因等因素。在量刑时,对于未遂犯,通常会从轻或减轻处罚,相对于既遂犯来说。

开设赌场罪的评判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组织赌博、设立赌场或以此为生。其刑法既遂形态按情节轻重论处:通常处五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罚金;情节严重,如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对国家或人民造成较大损害者,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同样并处罚金。

在刑法理论中,开设赌场罪存在未遂形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该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行为人开始实施但因外部因素未能完成,如被警方阻止,构成犯罪未遂。对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量刑视案件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