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商品房买卖纠纷里,按“谁主张,
谁举证”原则,若违约方觉得约定
违约金比损失高太多,要对
违约金过高这一情况举证。
2.违约方一般要证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违约金和实际损失差距大,可提供成本支出、收益减少等
证据。
3.通常守约方不用证明违约金不过高,但违约方初步举证后,法院可能让守约方说明违约金合理之处。
违约方负主要举证义务来请求降低违约金。
案情回顾:小许与小李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若一方违约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后小许违约,小李要求小许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小许认为违约金过高,拒绝支付全额,双方因此
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小许主张应降低违约金数额,而小李则坚持按合同约定执行。
案情分析:1、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小许作为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一方,负有
举证责任。他需证明
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情况,以及违约金约定数额与实际损失存在较大差距,例如提供合同履行中的成本支出、因违约导致的收益减少等证据。
2、小李作为守约方,通常无需对违约金不过高进行举证。但在小许初步举证后,法院可能要求小李对违约金的合理性进行一定说明。小许负有主要举证义务以支持其降低违约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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