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逃犯
羁押时间从被采取羁押措施起算。
刑事拘留的,从
拘留时算到宣布
逮捕,这段时间可折抵刑期。
管制的话,羁押一日抵刑期两日;
拘役、
有期徒刑则羁押一日抵一日。
2.逮捕后的
侦查羁押期限按不同情形确定。
一般案件不超2个月,复杂案件经批准可延长1个月,特殊情况另有延长规定。
发现另有重要罪行,从发现日起重新算。
总之,要结合法律和实际情况算。
案情回顾:小许因
涉嫌犯罪成为逃犯,后被警方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间,小许
家属对羁押时间的计算产生疑问。他们认为从抓获到宣布逮捕这段时间不应全部算入
羁押期限。而警方则表示应从被采取羁押措施之日起计算,至宣布逮捕时止,且这段时间的羁押期限可折抵刑期。同时,后续侦查过程中若发现小许另有重要罪行,羁押期限可能重新计算。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逃犯羁押时间从被采取羁押措施之日起开始计算。若被刑事拘留,自拘留之时起至宣布逮捕时止,这段时间的羁押期限折抵刑期。若最终被判处管制,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警方对前期羁押时间的计算方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案件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特殊情况还有相应延长规定。若侦查中发现
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因此若发现小许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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