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夫妻共同债务,指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
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所需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
2.双方对
共同债务的确认,只要是真实意思,无
欺诈、
胁迫,不
违法,在夫妻间有效。
3.但这确认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若
债权人不知情,且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等,仍可要求双方共同偿还。
案情回顾:小许和小丽系夫妻关系。在
婚姻存续期间,小许以个人名义向小胡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后来小许和小丽对这笔债务进行了确认,明确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小胡并不知晓他们之间的确认情况,在借款到期后,小胡要求小许和小丽共同偿还借款,小丽却以确认只在夫妻间有效为由拒绝,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许借款用于家庭日常开销,该债务本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小许和小丽对共同债务的确认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
可撤销情形,且不违反法律
法规强制性规定,此确认在夫妻之间具有
法律效力。但该确认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小胡,小胡不知道该确认情况,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所以小胡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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