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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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内,贪污受贿罪并不属于“三类罪犯”这一特定范畴。通常情况下,“三类罪犯”的划分主要面向于刑法所涵盖的各类轻微、中等及重大刑事犯罪,然而鉴于贪污受贿罪对社会所造成的极端严重影响,它通常会被划归为重大刑事犯罪行列之中。此类犯罪行为直指公共权力的滥用与政府廉政体制的严重损害。

贪污罪,从属于经济犯罪范畴。它是指具有国家公职身份的人,在履行职责时,用侵吞、盗窃、诈骗等不正当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这种犯罪对国家廉政建设和经济秩序危害极大,会给国家和社会造成巨大损失。

贪污罪的共犯,即与贪污罪正犯一起参与并实施了相关违法活动的当事人。共犯在贪污罪的犯罪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的协同作用可能会引导、怂恿甚至推动其他人实施贪污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共犯与正犯的认定和处理方式相同,都需要对自己的贪污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贪污罪并不是继续犯。贪污罪的成立,需要行为人实施贪污行为,并且达到了一定的金额或情节标准,其犯罪行为在特定时间内完成,不具有持续性。而继续犯则是指针对同一对象的犯罪行为,从开始到结束都保持着持续的状态。贪污罪并不符合继续犯的特征。

对于涉嫌职务贪污罪的情况,依据罪行严重程度,法律有明确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若贪污数额较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并需支付罚金。然而,若涉案金额巨大或行为极为恶劣,惩罚将更为严厉,被告人将面临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可能遭受罚款或没收个人财产等附加刑罚。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公平正义,确保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