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刑法诉讼法体系中,授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五类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及拘留和逮捕。这些措施的适用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旨在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执行与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部门依据法规有权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手段处理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在判断嫌疑人情况后决定适用相应措施,拘留需出示拘留证,并应在24小时内送看守所羁押,一般需通知家属,除非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犯罪可能影响侦破。在妨碍侦查消除时,也须及时告知家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拘留嫌疑人,包括现行犯罪、重大嫌疑、逃避追捕、破坏证据或身份不明等情形。这一措施体现了法律对犯罪行为的预防与打击,同时保障了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传唤是非刑事强制手段,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到指定场所的行为,不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才是为保障刑事诉讼进行而赋予司法机关的限制嫌疑人、被告自由的权力,两者性质不同。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扣押物品、冻结财产等,旨在预防违法、保护证据、防止危害和控制风险。它是行政部门在法规框架内,为短期管理需要对个人自由或财产实施的临时管控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