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国内法律未直接限制
高利贷放贷次数,但放高利贷风险多。
超法定上限的利息不受保护,借贷利率超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出部分利息约定无效。
2.以转贷牟利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
违法所得数额大,会构成
高利转贷罪。
3.放贷时
暴力催收等,可能涉嫌
敲诈勒索、
非法拘禁等
犯罪。
总之,放高利贷易被追究法律责任,建议走合法金融渠道融通资金。
案情回顾:小何从事放贷业务,多次向小胡等人发放高利贷。小何与小胡约定的借款利率远超法定上限。后来小何为了获取更多利益,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继续高利转贷给他人,并且在部分
借款人还款
逾期时,安排人员对其进行暴力催收。小胡认为高额利息不合理拒绝支付,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何与小胡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小胡无需支付该部分利息。
2、小何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若违法所得
数额较大,构成高利转贷罪。
3、小何安排人员暴力催收的行为,可能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其他犯罪,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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