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代位权诉讼中,若不满足
代位权条件,
诉讼请求很可能被驳回。
2.代位权有法定条件,像
债权人对
债务人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致债权人受损、债务人债权已到期、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等。
3.缺任一条件,法院审查后会依法驳回债权人诉求。
4.代位权制度平衡三方利益,
符合条件才启动,保障各方权益,不满足条件驳回诉求合理。
案情回顾:小何是债权人,小李是债务人,小胡是次债务人。小何以代位权诉讼
起诉小胡,要求小胡直接向自己偿还小李所欠
债务。然而经法院审查,发现小李虽对小胡有到期债权,但小何对小李的债权存在争议,并非完全合法,不符合代位权的法定条件。
案情分析:1、代位权需满足多个法定条件,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等。本案中,小何对小李的债权存在争议,不满足债权合法这一条件。
2、代位权制度旨在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能启动该程序。因小何的诉求不具备代位权条件,法院依据法律规定驳回其代位权诉讼请求是合理的,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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