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体方面:
国有参股企业人员
失职罪的主体是国有参股企业的工作人员。
2.客体方面:
该罪侵犯了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经济利益。
3.主观方面:
犯罪表现为过失。
4.客观方面:
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如
滥用职权、不履行职责等,使国家利益受损。
像导致企业
经济损失、投资失误等。
此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主体不同,认定需结合事实、
证据和法律规定。
案情回顾:小何是一家国有参股企业的工作人员。在一次重大投资项目中,小何严重不负责任,既未对合作方进行充分的背景调查,也未认真审核投资方案的风险评估。最终,该投资项目失败,给企业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国家利益也因此遭受重大损失。企业认为小何构成国有参股企业人员失职罪,但小何辩称自己并非故意,不应担责。
案情分析:1、从主体上看,小何属于国有参股企业的工作人员,符合国有参股企业人员失职罪的主体条件。
2、客体方面,小何的行为侵犯了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经济利益,因其失职导致企业重大经济损失。
3、主观方面,小何虽非故意,但存在过失,在工作中未履行应尽职责。
4、客观方面,小何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对合作方背景调查和认真审核投资方案风险评估等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以,综合判断小何构成国有参股企业人员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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