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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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也不是铁板一块背锅,他们可以选择不还超过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再比如说,如果欠债人死翘翘了,债权人当然有权找继承人要钱,但是继承人的还款责任也是受遗产实际价值限制的。最后,如果继承人选择不要这份遗产,那按照上面说的法规,他们也就不用负起还款的责任。所以总结起来就是,债权人可以找继承人要钱,但是继承人的还款责任是受遗产实际价值限制的。如果继承人选择不要这份遗产,那他们也就不用负起还款的责任。

咋说,假设你借给人家钱,可是对方突然死了,这时候你就得按照咱们国家民法典的规矩来办事。根据民法典第161条,你可以找他的继承人要债,让他们用继承到的财产来还债。但是,如果遗产不够还所有的债,那你也不能逼人家还超过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如果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那他们就不用替去世的人还债。当然,你还是得去法院告他们,把起诉书和相关证据,比如死亡证明、遗产清单、欠条之类的都交上去,这样才能开始打官司。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设定为三年,其起算时间点为被确认为权利受损方及责任承担者之日。换言之,若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债权人获悉或理应知晓其离世这一事实并且债务尚未得到清算,那么上述规定中所提及的诉讼时效即时启动。在此前提下,债权人务必在接下来的三年间发起相关诉讼程序,否则将会失去诉诸法律的资格。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五百三十八条及第五百三十九条明文规定,当债务人为规避执行,利用无偿放弃、处分其财产权益等手段严重影响到其对外所负债务的履行,债权人均可据此要求该债务人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

对于债权方欲向次债务人进行债权追索的过程而言,通常需要遵循以下几个重要步骤:首先,债权方必须明确其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且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也要确保主债务人在当前情况下无法履行其应承担的债务责任;其次,倘若主债务人在偿债能力方面呈现出明显不足,那么债权方便有权向管辖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通过要求拍卖、出售和转让主债务人名下的各类财产,来实现其债权受偿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