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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立案能不能逮捕人民法院

时间:2025.05.28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制措施 阅读:969人
律师解析:
1.人民法院是司法审判机关,“逮捕人民法院”的说法不成立,逮捕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强制措施
2.立案刑事诉讼的环节,立案后,侦查机关等可依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未立案通常不进入逮捕程序。
3.逮捕需满足法定条件,如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徒刑以上刑罚、取保监视不足以防社会危险等。
判断是否逮捕要按刑诉法流程和条件结合具体情况。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盗窃被警方调查。
小胡认为可以直接要求人民法院逮捕小朱,但小李提出质疑,认为不存在“逮捕人民法院”的说法,且逮捕应按法定程序进行。
随后警方对案件进行审查,目前尚未立案,而小胡坚持要立刻逮捕小朱,小李则强调需先立案,且要满足逮捕的法定条件才能实施逮捕,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人民法院是司法审判机关,逮捕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强制措施,“逮捕人民法院”的说法不成立。
2、立案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通常在立案后,侦查机关等才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未立案一般不会直接进入逮捕程序。
3、逮捕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如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有逮捕必要等,应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流程和条件判断是否符合逮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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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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