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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如何认定

时间:2025.05.27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63人
律师解析:
1.认定敲诈勒索罪共犯,看有无共同犯罪故意和行为。
2.共同犯罪故意上,要证明行为人明知敲诈行为,还积极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像事前商量好作案及分赃
3.共同犯罪行为包括组织、策划、实施等,威胁、收款算实行行为,提供信息、望风可能是帮助犯。
4.认定时综合证据,审查具体作用与行为关联。
不同角色共犯量刑不同。

案情回顾:

小朱欲对小丽实施敲诈勒索,便与小胡事前共谋,商议好由小朱威胁小丽,小胡负责收取财物并约定分赃比例。
实施过程中,小静为他们提供了小丽的行踪信息。
小丽发现被敲诈后报警,警方将小朱、小胡和小静抓获。
小朱、小胡和小静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共犯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从共同犯罪故意来看,小朱与小胡事前共谋实施敲诈勒索并商议分赃,表明他们明知敲诈行为且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小静虽未参与事前共谋,但为实施敲诈提供小丽行踪信息,可推断其明知小朱等人实施敲诈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也有共同犯罪故意。
2、从共同犯罪行为来看,小朱负责威胁小丽,小胡负责收取财物,均参与了敲诈勒索的实行行为;小静提供信息属于辅助帮助行为,构成帮助犯。
综合全案,小朱、小胡和小静构成敲诈勒索罪共犯,量刑时会根据他们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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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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