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取保候审
监护人确定顺序:
先是父母;父母死亡或无
监护能力,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接着是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经相关部门同意也能担任。
2.司法实践中,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
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也可当监护人。
3.对监护人有争议,由上述组织指定,不服指定可向法院申请,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
4.监护人要监督、
保证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
案情回顾:小朱因
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因其是未成年人,需确定监护人。
小朱父母早亡,其祖父母年迈无监护能力,其兄小李表示愿意担任监护人。
但小朱的舅舅小胡也想当监护人,双方产生争议。
小朱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指定小李为监护人,小胡对此不服。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监护人确定有先后顺序,在小朱父母死亡且祖父母无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兄、姐可担任监护人,小李
符合条件。
2、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可由
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居民委员会指定小李为监护人程序合法。
3、有关
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小胡若不服指定,可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确定最终的监护人。
同时,监护人需履行监督和保证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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