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耳鸣未必构成
轻伤二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有专门标准,单纯耳鸣难直接认定。
2.若听觉系统器质性损伤,致双耳听力障碍(较好耳听力损失≥41dBHL),可能构成
轻伤二级;功能性耳鸣,无器质性损伤或未达规定听力
损失程度,则不构成。
3.是否构成轻伤二级,需由专业
司法鉴定机构按法定程序和标准鉴定,以其鉴定意见为准。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发生冲突,小朱耳部受到撞击后出现耳鸣症状。
小朱认为自己的耳鸣是小李造成的,且已构成轻伤二级,要求小李承担
刑事责任并进行
赔偿。
但小李觉得小朱只是普通耳鸣,不构成轻伤二级,不应承担如此严重的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不知该如何认定小朱的伤情。
案情分析:1、耳鸣不一定构成轻伤二级,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需依据专门的鉴定标准。
小朱的耳鸣情况需结合损伤因素、听力下降程度等综合判断。
2、若小朱是听觉系统器质性损伤导致双耳听力障碍(较好耳的听力损失≥41dBHL),可能构成轻伤二级;若仅为功能性耳鸣,无器质性损伤或未达到规定的听力损失程度,则不构成。
判断是否构成轻伤二级,应由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据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鉴定,以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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