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借款协议签订日期晚于打款日期一般有效。
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打款即提供借款,款项交付时合同在事实上已成立。
2.
补签借款协议是对借款事实和双方
权利义务的书面确认。
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不
违法违规、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有
法律效力。
3.协议效力主要看内容和生效要件,签订日期不影响效力。
双方应按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案情回顾:小朱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小李借款。
小李于某日向小朱转账了一笔款项,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
一段时间后,双方补签了借款协议,协议上的签订日期晚于打款日期。
后来,小朱以协议签订日期晚于打款日期为由,认为该借款协议无效,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自
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小李的打款行为属于提供借款,当款项实际交付给小朱时,借款合同已在事实层面成立。
2、之后补签的借款协议,是对双方借款事实和权利义务的书面确认。
只要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
协议签订日期不影响
合同效力,合同效力主要取决于合同内容及是否满足生效要件。
所以,即便签订日期晚于打款日期,借款协议依然合法有效,小朱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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