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司需用全部财产偿还
债务,若欠款,先以自有资产偿债。
2.公司
资不抵债时,若股东按章程足额缴纳
注册资金,通常不用额外担责。
但存在特殊情况,像
虚假出资(未实际
出资却
伪造出资证明)、
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转出出资)。
3.若股东有上述行为,需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判断股东是否担责,关键看其出资是否合法。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公司。公司经营过程中欠下一笔债务,在使用公司自有资产偿还时,发现资不抵债。
债权人要求三位股东承担公司剩余债务。小朱和小李称自己已按章程规定足额缴纳注册资金,不应再担责;而债权人认为他们存在虚假出资情况。小胡曾在公司成立后将部分出资转出,债权人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小胡则表示自己转出资金有合理用途。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一般先用公司自有资产偿还债务。所以本案应先以该公司的资产偿还欠款。
2、若股东已按章程规定足额缴纳注册资金,通常无需再额外承担
公司债务。但如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股东需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需审查小朱、小李是否虚假出资,小胡抽逃出资是否有合理依据,以此判断他们是否要对公司欠款承担进一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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