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监外执行并非
判刑多少年的说法,它是对被判
有期徒刑、
拘役的罪犯,在符合法定情形时,不在监狱关押,在监外执行
刑罚的方式。
2.适用监外执行有法定条件,像患严重疾病需
保外就医、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危害社会等。
它是对执行方式的变更,不涉及刑期判定。
3.若符合
监外执行条件,已判的刑期可在监外执行,期间计入刑期。
若违反规定,会被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
案情回顾:小朱因
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服刑期间,小朱突发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小朱
家属向监狱提出监外
执行申请,监狱审查后认为
符合条件,为其办理了监外执行。然而,小胡作为小朱的受害者,对此不满,认为小朱不应被监外执行,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监外执行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在具备法定情形时,暂时不予关押,在监外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并非一种刑罚的判几年表述。小朱因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符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监狱为其办理监外执行是合法的。
2、监外执行基于已判决的刑期,在符合条件时对执行方式的变更,小朱在监外执行期间,其刑期仍然计入。若小朱在监外执行期间违反规定,可能会被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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