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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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贿罪中被认定为不正当的利益保护行贿罪中所涉及到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特指犯罪嫌疑人所追求的这种利益,必须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制度,甚至是违背了各项政策以及行业规范的明确规定。

受贿罪能否因正当权益产生(1)勒索贿赂。这一情况表现为行为人在其执行公职的过程中,主动地向他方请求获取财务资源。(2)接收贿赂。该行为涉及到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接受他人的财务馈赠,同时为对方谋求一定的利益回报,而所谋求的利益回报既可能是非正义的,也有可能是合法的。(3)收取回扣和手续费。(4)通过中介活动进行受贿。

在一般情况下,受贿罪中涉及的利益通常都不能算是合理取得的。 “受贿罪”指的是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利用职权便利,向他人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以此为条件,为他人谋取各种不正当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这些犯罪案件中,所谋取的利益通常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这明显违背了公平、公正和合法等基本法律原则。

在行贿罪中,“不当利益”指行贿者通过违法手段谋求的额外利益,这些利益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要求公职人员背离职责。不当利益包括经济竞争优势、非法收益、商业活动中的不公平优势,以及虽合法但破坏市场秩序的利益。判断依据是其获取方式是否合法和社会道德标准。

斡旋受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是指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违法违规权益,并索取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6条,受贿罪的处罚取决于贿赂金额和情节严重性,索贿行为会加重处罚。在审理案件时,需综合考虑受贿者的职务、受贿数额、手段恶劣程度、真实意图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依法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