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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找谁赔

时间:2025.05.14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335人
律师解析: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确定如下:
若侦查、检察等机关及其人员履职时侵权致损,该机关担责。
依法应赔偿拘留的,作拘留决定的机关赔偿。
逮捕后撤销案件等情况,作逮捕决定的机关负责。
再审改判无罪,原生效判决法院赔偿。
二审改判无罪等,一审有罪判决法院担责。
原则上,由侵权实施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后检察院批准对其逮捕。经过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小朱有罪。小朱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改判小朱无罪。小朱认为自己被错误羁押,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求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给予刑事赔偿,此时对于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在此案中,小朱经二审改判无罪,所以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2、刑事赔偿遵循由侵权行为的实施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来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一审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导致小朱被错误羁押,其行为构成对小朱合法权益的侵害,故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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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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