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刑事
赔偿义务机关确定如下:
若侦查、检察等机关及其人员履职时
侵权致损,该机关担责。
依法应
赔偿拘留的,作拘留决定的机关赔偿。
逮捕后撤销案件等情况,作逮捕决定的机关负责。
再审
改判无罪,原生效判决法院赔偿。
二审改判无罪等,
一审有罪判决法院担责。
原则上,由侵权实施机关承担
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因
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后检察院批准对其逮捕。经过法院审理,
一审判决小朱有罪。小朱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改判小朱无罪。小朱认为自己被错误
羁押,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求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给予
刑事赔偿,此时对于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
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在此案中,小朱经二审改判无罪,所以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2、刑事赔偿遵循由
侵权行为的实施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来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一审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导致小朱被错误羁押,其行为构成对小朱合法权益的侵害,故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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