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侵犯网络
著作权需要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具体如下:
1.行为的
违法性:
若未经
著作权人许可,便实施受
著作权法保护的行为,就属于
违法行为。
例如,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对作品进行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作品等。
2.损害事实:
著作权人需要有实际的损害结果。
这种损害可能是经济上的损失,像因
侵权导致正版作品销量下降,收入减少;
也可能是作品声誉受损,例如侵权版本质量差影响了原作品在公众心中的形象。
3.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必须是由
侵权行为直接引发的。
也就是说,只有当著作权人的损害是由特定的侵权行为造成时,才能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4.过错: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
故意是指侵权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著作权,仍然执意为之;
过失则是侵权人本应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侵权,但由于疏忽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
当以上条件都符合时,通常就可以认定为侵犯网络著作权。
案情回顾:小许是一名网络小说作者,其作品在网络上颇受欢迎。小李未经小许许可,擅自将小许的小说复制并上传到自己运营的网站上供网友免费下载。小许发现后,其小说的付费阅读量大幅下降,
经济损失严重,且因盗版网站上有网友对该小说随意篡改批注,导致小说声誉受损。小许认为小李侵犯其网络著作权,小李则称自己并非故意,不应担责。
案情分析:1、小李未经小许许可,在网络上复制、传播其作品,该行为具有违法性。
2、小许因小李的行为遭受了经济损失和作品声誉受损的结果,存在损害事实。
3、小许的损害事实是由小李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二者存在因果关系。
4、无论小李是故意还是过失实施该行为,都符合侵犯网络著作权中关于过错的规定。综上,小李侵犯了小许的网络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