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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罪是否只处罚组织者

时间:2025.05.13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28人
律师解析:
赌博罪的处罚对象并不局限于组织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赌博罪有明确规定,主要涉及两种情形:
1.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或赌博为业:
聚众赌博:
组织者召集、安排他人参与赌博并从中获利,这种行为构成赌博罪。
例如,有人专门组织牌局,从中抽取“水钱”获利。
以赌博为业:
这类人把赌博当作主要生活来源或重要收入途径,频繁参与赌博活动。
即使他们不是组织者,也会因触犯赌博罪而被定罪。
像一些人不务正业,整天泡在赌场,靠赌博为生。
2.开设赌场及相关共犯
开设赌场罪:
开设、经营赌场的人会被处罚。
例如,开设地下赌场供人赌博的老板。
共犯责任:
明知是赌博网站,还为其提供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的人,也可能作为共犯被追究刑事责任
比如为赌博网站提供服务器维护、支付通道的人员。
总之,参与赌博相关活动时要清楚,不是只有组织者才会被处罚,其他涉赌行为也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案情回顾:

小许经常召集朋友小李、小胡等人参与赌博活动,从中抽头获利。同时,小丽没有组织赌博,但她长期以赌博为主要生活来源,频繁参与各类赌博。此外,小静开设了一家网络赌场,小胡明知是赌博网站,还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后警方接到举报将他们抓获,对于小许、小静构成犯罪大家无异议,但对于小丽、小胡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小许召集他人赌博并获利,构成聚众赌博;小丽以赌博为主要生活来源,属于以赌博为业,他们均构成赌博罪。
2、开设赌场的单独构成开设赌场罪,小静开设网络赌场,构成该罪。明知是赌博网站,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等服务的可能作为共犯被追究刑事责任,小胡为赌博网站提供技术支持,构成开设赌场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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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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